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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刘敏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敏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高群英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高群英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詹召华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詹召华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丁松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丁松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汪光银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汪光银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章剑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章剑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郭家红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23年12月8日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郭家红辞去东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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