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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
区建设局、九华山、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环保处,主城区各房地产
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3部委令第8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建[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代理、居间、租赁、咨询、策划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内容的机构,应当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发生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形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的,将纳入诚信档案,作扣分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书面备案申请、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对市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机构所在地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等材料。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至少满足1名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的要求。在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时,将采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入职时间、职业资格证书等),机构信息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信息一致。从业人员应如实填报采集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开展房源信息核验工作,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查封、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或房屋已成交的房源,应当在房源取消或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三)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价格不实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信息。
三、加强存量房网签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后,方可申请注册成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操作用户。通过网上用户注册的经纪机构,在取得密钥和初始密码后,方能使用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操作密钥有效期为一年,密钥须有专人管理,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经纪机构应向密钥发放机构申请续期。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托池州市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并及时备案,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面落实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和租赁,必须及时进行网签网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全面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由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实名签名制度。
四、加强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自愿委托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将相应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公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按规定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委托人权利等相关内容,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确认,收取费用时应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凭证。严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价外加价、捆绑收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除当事人违约致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能按约定完成服务事项的),不得收取佣金。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不得赚取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加强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业务流程,诚信经营承诺书,投诉电话及交易资金安全提示等事项。推行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实名服务并向服务对象进行明示。
六、加强联合监管和联合惩戒
将联合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不定期开展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明确标价、价外加价、捆绑收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贷款服务、挪用交易资金以及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违规案例,将在媒体曝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七、加大宣传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将通过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观念,提高群众自我风险防范意识。会同其他监管部门通过正面引导、行业培训和主动服务,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强化行业自律,并适时将诚信守法的经纪机构向社会公布。各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示委托人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推动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2021年3月15日
范例2.1
2023年5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名单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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