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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网友留言:
我于2021年五月购买了中奥御湖宸院的一栋房产,按合同约定2023年10月31日交付,如今已经延期近三个月,房屋质量问题一大堆且不说,就连开发商和我合同中约定的很多交付标准均未看见。请领导主持公道
官方答复来了!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中奥御湖宸院房屋购买合同有关问题,池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办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核查情况 经核查,您在池州奥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御湖宸院购买**号楼***室,于2021年5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即将交付,但根据合同中对交付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号楼有多处跟现状不一致。前期,因池州奥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同公司”)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六交付标准粘贴错误,误贴为住宅交付标准,但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三部分房屋情况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该房屋为商业,且该房屋的预售许可证也注明其业态为商业。奥同公司经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该房屋所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建筑方案》中也明确了商业交付标准,确与住宅交付标准不同,并提供了公司工作人员与您的微信聊天记录。该房屋备案后,针对明显错误,奥同公司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您联系解释失误,并恳求把合同收回重新备案,您予以拒绝。2023年12月2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前往御湖宸院项目**号楼***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并邀请您一同进行现场协调。针对房屋质量问题,奥同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会逐一整改;针对合同交付标准问题,该公司负责人称将与您进一步沟通协调。2024年1月12日,该公司负责人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表示与您协商无果。
二、办理情况 对于您此次反映的诉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对“开发商不按合同交房”的行为未规定违反条款和罚则,市场监管部门依照该办法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不对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作出认定,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您反映的“开发商不按合同交房”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但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强制要求该公司“按合同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您按照与奥同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八条:“(三)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2、及时更换、修理,如无法更换或修理,出卖人可用同等品牌进行更换或根据市场补偿差价。”,以及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主张权益。2024年1月1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您及您家属,电话均无人接听;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电话回访您,并就办理情况向您进行解释说明,您表示理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与经办人联系,经办人:吴贤哲(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2313796;经办人:王兆平(市市场监管局),联系电话:13866560575。
池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中心
2024年1月23日
来源:领导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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