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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江某于2023年5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决定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5月14日晚,被告人江某再次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上道路行驶,20时51分许,当车行驶至本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某小区时,经路人报警,民警前往处警,江某否认其醉酒后驾车,后被查获。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江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6.32mg/100mL。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江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曾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不仅未从中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反而在受处罚的第二天又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面对经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理期间,对醉酒驾车行为一直矢口否认,直到二审庭审阶段才如实供述,企图以此来获取从轻、减轻处罚,体现出较深的主观恶性,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不应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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