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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危害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因为燃气设施输送的天然气存在危险特性。客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在进行燃气设施的安装、改造、检修、移动及移除时,须联系池州港华燃气(0566-96977),由池州港华燃气派遣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作业。此外,客户也可自行寻找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移交我公司验收供气。
2 、危害公共安全
因为燃气设施是公共配套设施,燃气管网是相互连通和关联的,一旦因某一客户私改管线引发燃气事故,就有可能危及整栋楼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3 、影响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有的客户私自将管道埋在墙内或瓷砖下,一旦出现漏气,不易发现、不易抢维修。
同时,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改变原有燃气管道、燃气表布局,对燃气公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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