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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消费者、酒类生产经营者:
近年来,一些生产经营者通过制售“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酒品,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特供酒”乱象,特向全市广大消费者和酒类生产经营者发出如下提示:
一、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加强行业自律。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酒类生产经营者应有的义务与责任,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自觉维护酒类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抵制“特供酒”现象。
二、酒类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合规经营。酒类生产者应强化生产管理,不生产或委托生产标称“特供”“内供”“专供”的酒类商品;酒类经营者应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选择从合法正规的供货商处购进酒类食品,索取并保管好购买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酒类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禁止采购和经营来路不明、资质不全、没有质量安全保障的酒类产品。全市酒类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不在生产经营场所、电商平台界面发布“特供酒”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信息。
三、消费者应警惕“特供酒”宣传陷阱。“特供酒”的标识或宣传往往含有“特供”“专供”“内供”或含有党政机关和军队名称、代码等类似内容,还可能使用与“特供”“专供”“内供”意思相同或相近的字词及其拼音、英文、谐音等形式内容,不法分子通过包装和宣传手段进行炒作,赚取不法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可能会损伤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应保持理性思考,不被虚假宣传蒙蔽,追求所谓“特殊待遇”,避免上当受骗。
四、消费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买酒类产品或接受服务时,如发现含有“特供”“专供”“内供”的标识、广告宣传或发现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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