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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电动自行车、商品过度包装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现公布一批相关领域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美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8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美发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执法检查中,现场发现贵池区某美发店待使用的31盒染发类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其中12盒已拆封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天湖风景区某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平天湖某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一辆、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5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TDT200Z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等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及GB42295-2022《电动车电气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小吃店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案
2024年8月23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小吃店超过许可经营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8日,根据消费者投诉,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无凉菜专间且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虾仁火腿南瓜沙拉餐”“应季鲜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通过外卖平台售卖,该局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5月30日,该局再次接到投诉,调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继续制作冷食类食品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贵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木镇镇某卫生室存放过期药品案
2024年5月11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木镇镇某卫生室存放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罚。2024年4月1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木镇镇某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室药房内存放有63袋荆芥中药配方颗粒(有效期至:2024年3月)和29袋佛手中药配方颗粒(有效期至:2024年2月),截至案发时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过期药品未放置在过期药品存放区域,与未过期的药品共同存放在药房储存柜中待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药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存放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石台县市场监管局纠正石台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4年9月3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石台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2024年9月3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中秋节前节令产品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和悦中秋”月饼礼盒经现场检测,其包装空隙49.05%,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相关规格月饼空隙率的规定要求,属于过度包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将上述月饼作下架处理。
来源:池州市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