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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寿以案说险:切勿忽略“犹豫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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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30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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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销售人员王某处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险产品,然而家人对此并不支持,张先生反复斟酌后决定退保,并前往保险公司柜面办理退保手续。经柜面工作人员核查,张先生所投保的产品已超出保险合同“犹豫期”,如坚持退保将按照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计算退保金额,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解释,张先生决定继续持有该保险产品。
图片8.jpg
案情分析:犹豫期是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后的一段时间,一般为十日或十五日,具体以条款或合同约定为准(保险条款中无犹豫期解除合同约定的险种除外)。如投保人在此期间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公司(保险人)将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外解除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虽然在犹豫期内可以无理由退保,但会消耗客户较多精力和时间。建议在购买保险时认真阅读产品利益条款、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对于自己不清楚或理解有歧义的条款,应及时咨询销售人员或拨打95519联系客服人员,避免一时冲动买错保险。


2.超过犹豫期的退保金额与保单现金价值挂钩。客户在投保前要关注犹豫期,部分保险产品在投保前期现金价值非常低,超过犹豫期退保可能会产生经济损失。


3.犹豫期内的电话回访是针对客户权益的重要保护机制,客户需要如实回答回访中提出的相关问题。回访时如有疑问,可以向回访人员反映,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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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5 09:1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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