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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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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17:1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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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新时代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行为,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常态化“守护品牌和地理标志”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执法机制,有效治理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假冒等突出问题。现公布一批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下载.png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1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下载.png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空调机室内机27台,罚款84957.5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7月4日和1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承揽的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已安装的部分 下载.png 注册商标的空调机室内机涉嫌侵权。经商标权利人协助辨认、鉴别,现场的27台空调机室内机非原厂,其标注 下载.png 注册商标的机械铭牌系伪造。经查,当事人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该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验收、维保。侵权商品为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上海某公司(另案查处)采购。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淘宝某店铺销售假冒“雅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6月26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淘宝某店铺销售假冒“雅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4年5月29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淘宝某店铺销售雅迪电动车充电器的情况开展调查。经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涉案充电器系假冒产品,同时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网店销售上述涉案充电器数量超过3000个,非法经营额超过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庙前镇某超市销售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2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庙前镇某超市销售假冒“古井年份原浆”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209瓶、罚款11.65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4年“两节”打假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贮存的18瓶“古井年份原浆®”5年、6瓶“天之蓝”绵柔型、26瓶“海之蓝绵柔型”、596瓶“古井年份原浆®”第六代献礼版、286瓶“口子窖白酒五年型”、20瓶“口子窖白酒小池窖特酿”、257瓶“口子窖白酒六年型”等知名品牌白酒包装盒制作粗糙、喷码模糊,涉嫌假冒。经权利人鉴定均为假冒侵权白酒。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1日、26日分别购进上述假冒白酒,准备销售给置办年货的群众,货值11.6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杜某侵犯“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14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杜某侵犯“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假冒侵权商品、罚款31120元的行政处罚。因案外人员涉嫌犯罪,2024年6月28日及7月16日,法院分别对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判决。

经查,杜某从淘宝网采购的87套标称“ARROW”“箭牌”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均为假冒侵权商品,货值36120元。杜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成交价格购进上述卫浴产品。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并成功侦破,6名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合计罚金104万元的刑事处罚。

五、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庆市某纸塑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4年7月9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庆市某纸塑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5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8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款由当事人生产的“菱湖纸杯”产品,其包装上印有菱湖®、生产许可证编号、商品条形码等内容,条形码下方标注“专利设计 仿冒必究”字样,但未标明专利权类别及国家授权的专利号。经查,当事人未将上述“菱湖纸杯”产品申请专利,未取得专利权,为假冒专利产品,共销售至石台县386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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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2 20:2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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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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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3 16:0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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