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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持续开展建设领域“小切口”排查整治促进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法查处多起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一批工程领域违章操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安徽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的厂房项目2名高处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特种作业证案。
2024年7月24日,市住建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开展了安全生产联合督查,在查阅安徽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的厂房项目资料中发现登高作业人员吴某青、钱某的岗位证书在应急部特种作业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中无法查证,现场下发了执法建议书。7月31日,青阳县住建局将此案移交至青阳县应急管理局查处。
9月29日,青阳县应急管理局认定吴某青、钱某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分别对二人作出警告并处以壹仟元人民币(¥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案。
2024年7月22日,省住建厅开展2024年全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专项检查中,发现我市东至县大渡口镇一安置房工程其中一楼栋,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变形观测,下发了执法建议书。8月12日,东至县住建局按程序将此线索移交至县城市管理部门查处。
2024年10月14日,东至县城管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涉案单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该项目施工单位)处以人民币捌万捌仟壹佰捌拾伍元捌角(¥88185.8元)罚款决定,对该项目负责人处以人民币肆仟肆佰零玖元贰角玖分(¥4409.29元)的罚款决定。
案例三: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作业案。
2024年6月5日,石台县住建局在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检查时发现,该项目2024年5月20日动火作业动火人周某敏、2024年5月23日动火作业动火人黄某明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024年8月7日,石台县住建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涉案单位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决定。
案例四:安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高处作业吊篮前未进行安全交底培训案。
2024年5月28日,市住建局、石台县住建局在安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外墙涂料施工使用高处作业吊篮前未进行安全交底培训。
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024年8月16日,石台县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对涉案单位安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决定。
案例五: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案
2024年7月18日,石台县住建局在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检查时发现,动火作业动火人汪某发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建筑电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规定,2024年10月16日,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石台县住建局对涉案单位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决定。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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