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人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
x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营造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曝光“骑行人未戴安全头盔”交通违法行为。
曝光一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曝光二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曝光三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曝光四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曝光五骑行人未佩戴头盔
池州交警在这里 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 1、未“够龄”不得骑行电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2、骑乘者均需佩戴安全头盔
骑乘电动车须佩戴安全头盔,头盔是遇到危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戴头盔,当头部撞击到地面、坚硬的石块、铁制的栏杆等物品时,就是“以卵击石”。
3、不走机动车道,遵守交通规则
非机动车要走非机动车道,不要在机动车道上与小汽车、大货车等车辆“硬碰硬”。电动车的本质是“肉包铁”,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只会是受伤害更重的那一方。同时,骑行电动车需遵守交通规则,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要呈“S形”骑行等等。
4、电动自行车切勿违法载人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加剧了车辆不稳定性,在遇到危险或紧急状况时,驾驶人难以控制车辆平衡,极易发生事故。
曝光不是最终目的 池州交警 希望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文明出行,安全驾驶
转自|池州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