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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郑某财自1970年退休后便爱好上山打猎,家中备有土枪、猎枪、步枪、炸药、子弹等物品,1997年之后枪支陆续被公安部门收缴,但硝石、子弹、铅弹等物品一直被存放于郑某财家中。2010年郑某财去世,其儿子郑某杰继续保管这些物品。2013年郑某杰拆除老房建新居,将炸药、子弹等物品放置于新房一楼楼梯下方的储物间储存至今。2023年8月17日,民警在郑某杰家中查获疑似炸药共计2207.4克。2024年9月28日,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鉴定,其中发射药为1067.5克,黑火药为主掺有发射药为172.5克,共计1240克为爆炸物。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郑某杰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在家中非法储存爆炸物124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于2024年11月19日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郑某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我以为放在隐秘的角落没事,就懒得上交。”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被告人郑某杰承认了之前的错误想法,经过释法说理,被告人郑某杰也深刻理解了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一旦保管不当,不仅会给自身带来生命、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社会不特定公众产生严重威胁。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储存爆炸物,东至检察在此温馨提醒广大群众朋友,如有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反馈!
来源:东至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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