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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资讯] 人醒≠酒醒,隔夜酒可“驶”不得! | 冬季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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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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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醒了≠酒醒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经成了社会共识
但“隔夜酒”“隔餐酒”
也存在酒驾、醉驾隐患

12月10日9时许,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接报警称:两车在石台路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一大队民警赶往现场,发现其中一辆小轿车驾驶员左某存在饮酒驾驶嫌疑。执勤民警现场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了左某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左某带至池州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测,左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9.3mg/100ml,已经超过酒驾标准。经进一步调查,左某系前一天晚上饮酒。民警依法对左某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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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是否构成酒醉驾,是依据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或血液中酒精含量来判断的,而非根据饮酒后的时间间隔。因此,驾驶员应牢记“人醒”≠“酒醒”,如果第二天需要驾车出行,前一晚最好不要饮酒,切勿因一时侥幸而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法律科普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莫因一杯酒和一时的侥幸
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无价 酒后不驾

转载:池州公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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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7:58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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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09:22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千万不可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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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09:4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第一!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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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7 22:0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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