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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资讯] 严罚!交警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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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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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员超一个
生命安全降一格
岁末年终将至
务农务工再忙碌
勿将安全抛脑后

12月17日晚高峰期间
马鞍山交警在执勤时
发现一小客车内人头攒动
便立即上前将其拦下
经查
该车辆核载6人
实载14人
超员8人
1.jpg
经询问
车厢内均为工地施工人员
驾驶人为省事图方便
想着来回跑几趟
送工友耽误时间
便抱侥幸心理
将工友全部搭载上车
不料刚出发就被查获

民警现场对驾乘人员
予以严厉批评教育
对超员人员进行转运
并依法对驾驶人
作出罚款200元
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2.jpg
12月19日
交警约谈该车辆
所属工程项目部负责人
发放隐患整改通知书
要求公司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工程运输车辆
及驾驶人管理
牢牢绷紧安全“生产弦”
杜绝相关违法再次发生
03.png


车辆超员将使
车辆的惯性增大
制动距离增长
极易发生
因轮胎负荷过重爆胎
或者制动失灵等事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挤一挤,没事儿”
“多坐一个,问题不大!”
……
不论是哪一种心态
都不该成为

违法超员的理由
04.png
转自|池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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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0:1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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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0:40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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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5:3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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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5 17:3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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