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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近日,**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联网点理财经理告知行内一客户因未及时缴纳期缴保费,保单面临作废。接到通知后,我行负责人高度重视,立即开展销售过程调查工作。 经调查,涉事客户为年近65岁的老年客户,两年前通过理财经理介绍,认为收益不错,决定投保。为顺利投保,该客户未考虑到投保后几年自己的收入水平及家庭相应开支,在第三年续期缴费时,该客户因没有足够资金支付大额保费,导致面临保单逾期时效的风险。 二、案例分析: 在该案例中,导致该老年客户不当投资的原因有二:一是投保人自己为追求高收益,顺利投保,隐瞒了自身的真实收入水平和实际投保需求;二是销售人员在推介过程中未考虑客户的年龄及真实的收入水平而进行深入的风险提示,和未来收入来源的确定性。在双方共同的责任下导致了保单面临作废,期缴保费损失的情况。 三、案例深究-投资“三适当” “三适当”原则是投资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强调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必须确保产品或服务与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从而引导消费者做出科学理性的投资决策。具体来说,“三适当”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产品适当性:金融机构应根据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财务状况等因素,向消费者推荐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 销售渠道适当性:金融机构应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以确保产品和服务能够与目标客户群体的需求相匹配。 目标客户适当性:金融机构应明确目标客户群体,确保产品与服务与客户的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相匹配。
核实匹配:对于金融机构推荐的产品或服务,投资者应详细了解其风险等级、预期收益特征及费用结构等信息,并将自身评估结果与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进行对比,确认是否符合个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在签署合同或协议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特别是风险提示和适当性匹配的描述。
持续监督:投资者应与金融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定期更新个人信息,以便金融机构能及时调整服务方案。当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收入、家庭状况或投资目标改变),投资者应主动通知金融机构,以便重新评估并调整投资策略。
合理维权:若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在产品或服务方面产生纠纷,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向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避免采用非法职业代理行为,如“代理维权”、“代理投诉”等,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或财产损失。
通过遵循“三适当”原则,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避免因盲目投资而带来的风险;金融机构可以更好地规范自身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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