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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吴某系四川达州人,张某系安徽青阳人,双方于2013年结婚,2014年生育婚生子小小张。吴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离婚,小小张一直随爸爸张某生活。2024年,吴某接小小张回达州过暑假,后小小张表示想和妈妈吴某生活在四川,吴某与张某协商变更抚养关系,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吴某诉至本院,要求小小张随其生活。
审理经过
承办人考虑因小小张已经十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其要求随母亲生活,应当以考虑其本人意愿为前提。但因吴某与张某离婚时协议孩子由张某抚养,张某及其亲属抚养孩子已经十年,对孩子有很深的感情,小小张在青阳也有稳定的生活,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案件无法真正的解决,当事人的心结无法解开。承办人考虑小小张年纪尚小,心智尚未成熟,法院应当考虑其母亲的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其成长,故承办人及庭室负责人驱车前往四川达州实地查看了小小张就读的学校,与班主任老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其现在生活的环境进行充分的了解,并且与小小张进行交流后,了解其想和母亲生活的真实原因,综合判断后认为小小张生活在四川不仅是其真实的想法,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承办人就其实际了解的情况与张某进行多次沟通,询问其意见,充分打消张某的顾虑,努力解开其心结。
(承办人和庭室负责人到四川达州与小小张交流)
法官提醒
每一个父亲都是爱孩子的,张某也不例外,在法院及当地司法部门、村委会多次与张某沟通协调后,终于解开了其心结,打消了顾虑,从“一切为了孩子”的角度出发,张某表示愿意尊重孩子的意愿,暂时让孩子随母亲吴某生活,给孩子一个适应的过程。最终双方就本案达成一致意见。1200公里虽远,但无法阻隔亲情,无论孩子和谁一起生活,父母双方都有对其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都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权益,让孩子在健康、有爱的环境下成长。
来源:青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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