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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开一则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执法典型案例,旨在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2日15时21分,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吴某某(执法证号121400*****)、马某(执法证号121400*****)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北门口开展客运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蓝皖R8F***小型轿车正在上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由并告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
经检查发现:车牌号蓝皖R8F***车驾驶员是华某某,所有人是华某某,登记使用性质是非营运。驾驶员华某某通过**平台接单,将1名女乘客从池州市贵池区安徽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北门口上车送至池州市贵池区海棠湾小区,车费是到达目的地后由平台自动结算。
乘客陈述其从**平台上预约的车,平台分配的是蓝皖R8F***车辆。车费到达目的地后由**平台软件自动计费、扣费并提供相关订单。驾驶员华某某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立案处罚,案件号为:皖池交罚〔2024〕1300082号。
因**平台隶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于2024年12月17日被立案。
处理结果
2025年1月1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该案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一致认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经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某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近日,信用池州也公开了一则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处罚的处罚决定书。案件号:皖池交罚﹝2025﹞1300027号。
违法事实:XX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车船号:绿皖RF1XXXX)。
违法行为类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池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
来源:“今日池州”综合自“池州交通”、信用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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