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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 生活中 大部分人会认为发生交通事故 一定是双方有直接碰撞
殊不知 即便双方主体之间没有任何碰撞接触 也有可能产生交通事故责任 这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
无接触交通事故 通常指事故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但一方由于躲避,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那么 碰上了这种事情 责任应如何划分呢?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点击观看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报道)
案情简介
小张骑着电动车经过一小区大门 这时罗某驾驶小轿车从车库突然驶出 小张为了避让紧急刹车 导致电动车倒地 自己也摔倒受伤
事后小张要求罗某进行赔偿 罗某表示自己没有碰到小张 小张是自行摔倒的 拒绝赔付
那么问题来了 小张摔倒罗某是否有责任呢?
法官有话说
交通事故中 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没接触不等于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责任。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 小张这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 与罗某驾车行为有因果关系 罗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在马路上行驶行走 都应该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 通过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时 要格外的注意减速慢行 最大的程度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相关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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