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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突出的问题,坚持“打假、处劣、治虚、惩偷”,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贵池区某汉堡店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4月3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池区某汉堡店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黄油汉堡面包原料、罚没款2458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1日,在开展全市市场消费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品处理区发现其用于制作汉堡的黄油汉堡面包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渠道采购上述黄油汉堡面包原料,购进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截至案发违法所得为45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卫生通用规范》(GB31654-202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5月2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0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问题线索,依法对线索中池州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计量器具校准检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对上述3家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地磅)进行现场校准,出具的校准证书的技术依据(或参照)为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计量检定规程》,但现场校准未按照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出具的盖有证书专用章的电子汽车衡(地磅)校准证书系通过网络伪造,属于虚假校准结果。
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在网络订餐平台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证照案
2025年5月6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分公司在网络订餐平台未严格审查入网餐饮证照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6.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1日,在开展全市市场消费环境突出问题大排查专项行动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入网经营者“某酸辣粉店▪盖饭▪砂锅”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经营地址与实际不符。经查,该店为刘某某经营,其外卖app商家版中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贵池区某酸辣粉,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发现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8月注销。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未发现该商户在网上公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为虚假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3月24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至县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假冒白酒5瓶、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从当事人处购买的白酒疑似为假冒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经调解,当事人与消费者和解,作退款退货处理。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石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5年 3月 31日,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1件、罚没款167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当事人生产的马甲(上衣)经抽检检验: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中面料的检验结果为锦纶100%,不符合GB/T2662-2017《棉服装》标签明示及允差“面料:聚酯纤维100%”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至案发违法所得为675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1月13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0日,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黄精茶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食品供货商的市场经营主体及进、销货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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