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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持续净化旅游市场环境,池州市现公布第一批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过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震慑效应,警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者依法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升我市旅游市场服务水平;同时引导广大游客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虚假宣传,做到理性消费,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一:池州市查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1月,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网络巡查和实地查验时发现,池州番小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小程序“互动吧”发布“24暑假研学 江城武汉-荆楚大地上的明珠”主题信息并组织研学活动,每人次收取2880元。经核查,去除协商退赔费用,共获取违法所得34975元。
池州番小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97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组织该研学活动的负责人胡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阳县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5年5月,夏先生一行4人到池州市游玩期间,周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在青阳县西来禅寺为其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
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九华山风景区查处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及诱导消费案
2025年5月,游客崔女士一行在九华山风景区游玩期间,导游周某燕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为其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并将该游客一行带至景区外围诱导消费5500元。
周某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周某燕全额退还游客消费款5500元,并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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