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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碰到,也需要赔偿吗?” 生活中 大部分人会认为发生交通事故
一定是双方有直接碰撞
殊不知 即便双方主体之间没有任何碰撞接触 也有可能产生交通事故责任
这就是“无接触交通事故”
无接触交通事故
通常指事故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但一方由于躲避,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那么 碰上了这种事情 责任应如何划分呢?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
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骑着电动车经过一小区大门 这时罗某驾驶小轿车从车库突然驶出 小张为了避让紧急刹车
导致电动车倒地自己也摔倒受伤
事后小张要求罗某进行赔偿 罗某表示自己没有碰到小张 小张摔倒罗某是否有责任呢?
法官有话说 交通事故中碰撞 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没接触不等于没责任
和平法院法官 李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责任。
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 小张这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 与罗某驾车行为有因果关系
罗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在马路上行驶行走 都应该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 通过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时 要格外的注意减速慢行 最大的程度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相关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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