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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发布第二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东至县东流某港埠有限公司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案
2025年1月10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东至县东流某港埠有限公司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电子巡查发现东至县东流某港埠有限公司冲洗码头存在污水入江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刘某拒载案
2025年4月1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巡游出租汽车司机刘某拒载的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投诉,称有出租车于2025年4月12日在池州市贵池区池州高铁站出租车通道涉嫌拒载,经查询监控,投诉属实。经调查,刘某驾驶蓝皖R80***出租车在池州市贵池区池州高铁站出租车通道时,一名男性乘客准备乘坐该车辆时无故被拒载。驾驶员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拒载。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池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2025年6月18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池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做出罚款的处罚。
2025年6月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池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检查到的车辆安全隐患记录未在《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表》上,《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表》上驾驶员、检查人、负责人签字都是由1人代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
2025年7月16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政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池州市G237国道殷汇段对危货运输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蓝皖AK****轻型栏板货车后车厢载有油箱,车上运输的是柴油。据驾驶员俞某提供的证件显示,蓝皖AK****轻型栏板货车所有人是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该公司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17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潘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7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池州市贵池区陵阳大道徽商城门口开展客运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绿皖RD11***车辆涉嫌非法营运。经调查,皖RD11***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张某某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2025年7月2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张某某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1日,张某某驾驶车号为黄皖R28***的4轴重型栏板货车行驶在G318K418+900(下行线)蓉城动态检测卡点时涉嫌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经检测该车超限率为49.37%。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某省质安交通工程监控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案
2025年8月7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某省质安交通工程监控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S358青阳至红石公路改建工程项目‘W-**’标段超前预报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某省质安交通工程监控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两家单位存在投标文件存在一致情况,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经核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相互串通投标,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的处罚。
来源:池州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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