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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以案示警、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提升交通安全意识,筑牢交通安全防线,现发布第三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罗某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案
2025年7月9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罗某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23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石台县G530石台至查桥(石台段)改建工程梓桐岭隧道施工现场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标段项目经理罗某未在现场履职。罗某的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枣庄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洗舱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案
2025年7月2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枣庄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洗舱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30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鲁枣庄货30**船舶在童埠码头水域冲洗货舱及甲板煤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洗舱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池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7月2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池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4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发现池州市某船务有限公司2025年度跨区域跨部门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船舶数量14艘,违法行为16起,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怀远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案
2025年7月3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怀远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6月6日,车号为黄皖C84***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行驶在G237K771+740(下行线)殷汇动态监测卡点时,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车货总重为64.8吨,该车为6轴车,限载49吨,超限15.8吨,超限率32.24%。该车为怀远县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池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5年8月5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池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18日,池州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车辆(车牌号:皖R0**20)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潘某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
2025年8月21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潘某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案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3日,有乘客乘坐皖R80**2出租车准备下车时向驾驶员索要发票却被告知发票打印机损坏无法提供。经核实驾驶员潘某未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潘某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2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刘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2日,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贵池区城关小学发现车牌号为皖RD5***8的车辆涉嫌非法营运,驾驶员刘某通过网约车平台接单,将乘客从贵池区宇成清溪半岛载到贵池区城关小学,车费是到达目的地后平台自动结算支付。驾驶员刘某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池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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