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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例回顾
2023年6月24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元潘村某一路段时因车速太快侧翻倒地,造成搭乘人员蔡某、王某、余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并送至东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
因王某某三轮车没有购买保险,蔡某、余某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不能从医疗保障资金中报销,王某某遂到元潘村村民委员会,以欺诈手段让村委会开具了蔡某、余某两人系自行摔伤的虚假申请材料,并到泥溪镇卫生院加盖了医院印章。
后蔡某、余某出院时使用王某某开具的虚假自行摔伤申请等材料分别从医疗保障基金中报销3071.44元、6772.94元。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欺诈、伪造的证明材料帮助他人骗取了数额较大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鉴于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骗医保资金已退缴等情节,东至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同时,东至县检察院向县医疗保障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王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王某某被依法处以19688.76元罚款。
02
国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03
检察官提醒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东至县检察院综合考量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及时开展刑行反向衔接,建议东至县医保局给予行政处罚能够确保罪责适应,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东至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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