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分
- 91
- 金币
- 个
- 银元
- 枚
- 铜板
- 个
- 回帖
- 0
- 精华
- 好友
- 注册时间
- 2023-12-28
- 最后登录
- 1970-1-1
- 在线时间
- 小时
- 听众
- 收听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人网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免费注册
x
2025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扎实开展专利行政保护、商标全链条保护、春茶地理标志保护、“铁拳”“蓝天”等系列专项行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成效显著。现将2025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1207092号“”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8年9月14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9月14日至 2028年9月13日。
2025年7月7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池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内摆有2盒标称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和2盒标称五粮液®酒。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标称五粮液®浓香型白酒和标称五粮液®酒,其包装盒上标注的商标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第1207092号注册商标相同,经“”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属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最终,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2盒标称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盒标称五粮液®酒)和罚款3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海天”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12634379号“海天”商标是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24年10月14日至2034年10月13日。
2025年6月20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贵池区某商行进行立案调查。涉案海天系列商品分别为112瓶海天特级金标生抽、38瓶海天上等蚝油、4瓶海天味极鲜、39瓶海天酱油鲜味生抽,均被扣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四种海天系列商品,经海天公司鉴定并非该公司原厂产品,且与该公司第12634379号“海天”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二者使用“海天”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相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最终,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2元、没收上述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天系列商品和罚款1271.5元的行政处罚。
三、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日丰”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952166号“日丰”商标是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9类“建筑材料”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7年2月28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2月28日至2027年2月27日。
2025年4月9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贵池区某装饰建材店进行检查。在该店仓库内发现日丰牌绿色瓷芯管38米、直通21个、等径弯头57个、过桥弯75个、内牙弯头8个,截止阀2个,双联内牙弯2个。经查,当事人称于2024年通过流动送货车直接购入,因当事人购入上述商品时未索要销售方进货票据及联系方式,无法提供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并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致使无法查清商品的来源。
最终,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没收已被依法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久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1136054号“久之”商标,是在第1类“化学原料”上使用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1997年12月21日,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
2025年7月7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东至县某科技涂料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久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浆王是自己生产的,共生产95袋,其中25kg/袋(内含5袋5kg/袋)型号生产了77袋,25kg/袋(内含200袋小包装)型号生产了18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53袋侵犯“久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浆王,其中25kg/袋(内含5袋5kg/袋)型号销售41袋,25kg/袋(内含200袋小包装)型号销售12袋。上述侵犯“久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砂浆王包装袋,由流动商贩上门推销,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进货凭证。
最终,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2685元并罚款10285.2元的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舒肤佳”“大宝”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10675330号“舒肤佳”商标是宝洁公司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23年5月21日至2033年5月20日。第11662425号“大宝”商标是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第3类“日化用品”上的注册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为2024年5月7日至2034年5月6日。
2025年5月21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青阳县蓉城镇某喜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见有7盒“舒肤佳®芦荟呵护型香皂”在售,库房内见有同型号的“舒肤佳®芦荟呵护型香皂3箱,外包装箱制作粗糙,印刷模糊,现场通过扫描产品外包装上的真伪查询二维码,显示“已停止访问该网页,网页包含恶意欺诈内容,为维护绿色上网环境,已停止访问”等内容,涉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025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售卖区货架上有13盒“大宝SOD蜜”在售,库房内见有5箱同款“大宝SOD蜜”,外包装粗糙,标签上未标注化妆品备案号,印刷模糊,涉嫌为侵犯“大宝®”注册商标权的商品。2025年6月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书》,6月9日收到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关于大宝SOD蜜纸盒版已全面下市的声明》,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223盒“舒肤佳®芦荟呵护型香皂”和391盒“大宝SOD蜜”均是当事人从合肥白某某处购进,违法经营额共计1730.50元,无违法所得。
最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53629615号“南孚聚能环”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第9类“电池”(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1年10月7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1年10月7日至2031年10月6日。
2025年8月20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一条销售疑似假冒南孚电池的线索,对冯某某经营的南孚电池进行检查。经查,冯某某于2025年8月20日驾驶小汽车携带5700粒标注“南孚聚能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电池在仙寓镇销售,价格为1.75元/粒。至案发时共售出960粒(其中600粒在案发现场退货退款)。经营额共计9975元。上述电池经“南孚”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且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南孚”电池提供者。
最终,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冯某某销售的南孚电池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办案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电池5340粒、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