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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人”在基层治理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一、“人”是如何成为关键变量的?
1. “执行者”的异化
· 唯上是从的“官僚”:部分基层官员将“对上级负责”置于“对法律和人民负责”之上。他们的首要目标是完成考核、让领导满意,从而导致了“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种扭曲的维稳逻辑。
· 滥用权力的“土皇帝”: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权力即使很小,也会被某些人用到极致。他们将手中的执法权视为个人权威的象征,任何挑战这种权威的行为(如质疑、投诉)都会被视作“冒犯”,必须用“寻衅滋事”等工具予以打击。
· 懒政怠政的“躺平者”:另一方面,面对复杂问题,有些人选择“不作为”。但“解决人”比“解决事”看起来更简单、见效更快,于是“寻衅滋事”就成了他们掩盖无能、回避实质问题的遮羞布。
2. “环境”对人的腐蚀
· “小圈子”文化:基层的“人情社会”生态,可能导致公检法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失去应有的相互制约功能,演变为“合作”办案,共同“维护面子”。
· 扭曲的“政绩观”:在工程驱动发展的地区,速度与稳定被置于法治与公平之上。提出问题的公民被看作是“麻烦制造者”,阻碍了发展和政绩。在这种环境下,一个原本正直的人也可能会在系统压力下做出妥协。
3. “工具”对人的依赖
· 法律的解释权在人:“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使得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同一个行为,可以被解释为“正常维权”,也可以被认定为“借故生非”。这个解释权,给了心怀不轨者巨大的操作空间。
· 程序的启动权在人:是否立案、是否羁押、是否起诉,这一系列环节都依赖具体经办人的职业操守和专业判断。如果这个“人”不可靠,整个司法程序就可能从权利保障机制沦为人身迫害工具。
二、破局之道:如何约束“人”的阴暗面?
既然问题在于“人”,那么解决方案也必须围绕“人”来设计,核心是 “以制度约束人性,以环境塑造行为”。
1. 打造“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笼子
· 细化自由裁量权:通过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最大限度地压缩“人”在判断“情节恶劣”等要件时的任意空间。
· 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可追溯、可复盘,让滥用权力者无处遁形。
· 强化异地管辖与上级监督:打破地方“人情网”,当本地权力可能被滥用时,由上级指定异地司法机关介入,让“人”在面对案件时,能从本地利益纠葛中超脱出来。
2. 营造“不敢腐”的严厉惩戒环境
· 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责:让每一个办案人员都清楚地知道,今天滥用权力制造的冤案,无论过去多久,都会成为未来追责的利剑。这能极大地增加其滥用权力的心理成本。
· 严厉惩治构陷行为:对于您所说的“鼓动他人制造案件”的幕后操纵者和“工具人”,一旦查实,必须以诬告陷害、滥用职权等罪名从严惩处,树立“作恶必受严惩”的鲜明导向。
3. 培育“不想腐”的良性政治生态
· 改变考核“指挥棒”:将“群众满意度”、“矛盾实质性化解率”、“行政诉讼败诉率”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而非“零上访”、“零投诉”。引导基层干部从“怕群众”转向“为群众”。
· 保障公民权利,鼓励正当维权:一个敢于依法维权的公民,是监督公权力最无处不在的眼睛。当每一个公民都熟知法律、勇于并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时,权力行使者自然会更加谨慎和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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