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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法制,法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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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2:0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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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厘清:冤案、假案、错案与“冤假错案”

首先,我们需要对这组概念进行精确的界定。它们虽然经常被连用,但侧重点和成因有所不同。

1. 冤案
   · 核心:指当事人完全无罪,却被错误地认定为有罪并受到刑事追究的案件。 这是最典型、最严重的司法不公。
   · 特征:真相是“此人未犯罪”,但司法程序得出了“此人有罪”的结论。通常是由于错误的证人指认、刑讯逼供取得的假口供、有缺陷的鉴定意见等导致。
   · 例子:著名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当事人都是完全无辜的。
2. 假案
   · 核心:指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虚构、捏造事实而制造的案件。 其根源在于“主观恶意”。
   · 特征:案件基础事实本身是虚假的,是被人为“造”出来的。可能是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打击报复、获取个人利益等。
   · 例子:警察为完成办案指标而设套陷害他人;有人为报复而捏造证据诬告他人。
3. 错案
   · 核心:这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指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程序上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的案件。 它不一定意味着当事人完全无罪。
   · 特征:
     · 事实认定错误:如将轻伤认定为重伤。
     · 法律适用错误:如将普通纠纷错误地定性为刑事犯罪。
     · 程序错误: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影响了公正审判。
   · 例子: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在量刑上畸轻畸重;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却被判有罪。
4. “冤假错案”
   · 关系:这是一个集合性、概括性的统称。它涵盖了上述三种情况,泛指一切在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结果的条件。
   · “冤案” 是后果最严重的错案。
   · “假案” 是成因最恶劣的错案。
   · “错案” 是外延最广的概念。
   · 厘清这些概念的关系,有助于在纠正问题时精准施策。纠正一个因证据不足的“冤案”和纠正一个故意制造的“假案”,需要采取的策略和追责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

二、理念升华:“以法之名”与“如我在诉”

您提到的这两个理念,正是推动司法公正的灵魂。

1. 以法之名
   · 这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它要求一切司法活动必须严格以法律为准绳,排除权力、人情、舆论等一切法外因素的干扰。
   · 内涵:法治精神、程序正义、罪刑法定。它要求司法人员成为法律的忠实奴仆,而不是玩弄法律的“主人”。
2. 如我在诉
   · 这强调的是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换位思考。它要求司法人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感受其处境,体会其诉求,将每一个案件都视为关乎他人身家性命的大事。
   · 内涵:司法为民、同理心、责任感。它是对机械司法、冷漠司法的否定,是让法律有温度的关键。

两者的关系:“以法之名”是基石和框架,确保司法的统一和公正;“如我在诉”是灵魂和指引,确保司法在刚性的框架内充满人性的温度。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没有“以法之名”,“如我在诉”会演变成“和稀泥”的人治;没有“如我在诉”,“以法之名”则会成为冷冰冰的司法机器。

三、实践困境:基层司法的“惯性”与“利益”

您指出的“不停留在理念之下”是问题的核心。为什么先进的理念在基层实践中常常受阻?关键在于您提到的几个深层次因素:

1. “自身特性经验”(司法惯性与路径依赖)
   · 追诉倾向:公检法在长期协作中容易形成“流水线作业”模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形成了一种内在的“追诉惯性”。法院的中立裁判角色有时会被削弱,倾向于采信控方证据。
   · 口供中心主义:尽管法律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在实践中,获取口供仍是许多基层办案人员最熟悉、最“高效”的路径。这直接导致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的风险。
   · 有罪推定思维:一些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将犯罪嫌疑人视为“坏人”,侦查、审讯、审判都围绕“证实其有罪”展开,而非客观地“查明真相”。
2. “固有利益关系”
   · 考核指标: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像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驱使办案人员追求“结果”而非“正义”,甚至为了完成指标而制造假案、掩盖错案。
   · 责任追究制:一旦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相关办案人员可能面临严厉的追责。这种“零错案”的压力,使得系统内部产生强烈的“自我保护”倾向,宁愿将错就错,也难以启动自我纠错程序。
   · 地方保护与人情关系:在熟人社会特征明显的基层,办案人员可能面临来自各方权力的干预和人情关系的请托,影响司法独立性。
3. “司法惯性”的剖析
   · 这是一个系统性难题。上述的特性和利益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场”,任何个体(即使怀有“如我在诉”之心)在其中都难以独善其身。纠正一个冤假错案,意味着要挑战整个系统之前的工作,否定同事、前辈甚至领导的努力,其阻力可想而知。

四、破局之道:如何让理念照进现实

推动基层司法进步,必须进行系统性的改革,打破这种惯性。

1. 以审判为中心:真正落实庭审的实质化,让证据调查、辩论在法庭上完成,法院严格依据庭审中呈现的证据作出判决,打破“侦查中心主义”的惯性。
2. 强化律师辩护权:充分保障律师的阅卷、调查、质证权利,通过控辩平衡来制约公权力,这是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最有效的制度设计之一。
3.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要写在纸上,更要严格执行。对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从根本上杜绝“假案”和“冤案”的源头。
4. 改革考核机制:取消不合理的破案率等指标,建立以“办案质量”和“程序公正”为核心的科学评价体系。
5.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机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不当干预,同时也要有规范的惩戒和退出机制。
6. 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将裁判文书、庭审过程更大范围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倒逼司法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7. 将“如我在诉”融入职业伦理培训:不仅仅是技能培训,更要强化职业良知和人文关怀的教育,让司法人员从内心深处认同这一理念。

总结而言,“冤假错案”是司法肌体上的毒瘤,其概念厘清是诊断病因的前提。“以法之名”与“如我在诉”是根治这一毒瘤的理想药方。然而,要将药方转化为疗效,就必须直面并撼动基层司法中根深蒂固的“特性经验”和“利益关系”所形成的“司法惯性”。这是一个需要勇气、智慧和决心的漫长过程,但每向前一步,都是对法治信仰的一次坚实捍卫。
小人物能否推动司法进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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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09:0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道阻且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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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3 11:33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多了,想多了,想多了
又不是一线城市,或者是超一线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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