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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针对非车险“报行合一”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现实问题,进一步厘清政策内涵与边界,统一行业执行标准。
非车险业务种类丰富、情况复杂,非车险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先立后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务求实效。各金融监管局要持续加强属地机构非车险综合治理,在符合统一监管政策的情况下,因地制宜落实落细。
以下为《问答》全文: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以下简称《通知》)适用的险种范围包括哪些?
答:《通知》适用的险种范围为除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不包括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健险)。但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组合使用的意健险业务,或将财产保险作为附加险的意健险业务,应执行《通知》和《指引》要求,后续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二、《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以下简称《指引》)中的大中小型财险公司如何划分?
答:根据当前财险市场状况,并结合保费收入等数据,目前暂将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太保财险划分为大型公司,国寿财险、中华联合、大地财险、阳光财险、众安在线划分为中型公司,其余财险公司划分为小型公司,后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客户保费由保险中介机构代收是否视为“见费出单”?
答:根据《通知》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不视为“见费出单”。
四、对于外币(或离岸人民币)业务,由于外汇管理局需在外币入境前进行审核,且需要保单作为审核凭证,如何落实“见费出单”要求?
答: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可将投保人的银行转账或其他可查验的付费凭证作为依据,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
五、对于人民币业务,保险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签发保单是否视为“见费出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特性,可视为“见费出单”。
六、共保业务如何落实“见费出单”?手续费要求如何执行?
答:对于共保业务,主承保公司或保交所等行业基础设施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和开具发票,可视为“见费出单”。手续费率按照共保体内所有财险公司的最低标准执行。
七、农业保险在执行《通知》和《指引》时,如何掌握监管标准?
答:(一)根据《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规定,财政补贴性农险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不得列支手续费,符合要求的无需重新备案产品;其他农险产品按照《通知》和《指引》要求执行。
(二)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确认收到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缴保费后出具保单。
八、保险公司执行《通知》和《指引》过程中,在有效管控应收保费和业务风险的前提下,目前对有关业务的保费管理可有哪些细化要求?
答:(一)各级党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等作为投保人,为公共利益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保费的业务,保险公司可在政府提供已签章的投保单、协议或政府相关文件(如投标文件、会议决议文件、政府发文等)的前提下签发保单。
(二)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作为投保人,政府使用财政资金为投保人补贴保费的业务,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额保费或个人自缴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等另有保费缴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原则上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对于高频率、碎片化、场景化的退货运费险等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在评估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和经营能力基础上,及时准确收集保险客户信息等核心业务信息,自2026年7月1日起应实现实时结算或出单后2个自然日内定期结算。
(四)远洋船舶险、远洋涉海运责任险、货运险、航空保险、航天保险、出口机动车延保类业务、国内贸易信用险、出口信用保险、进口信用保险,以及中资海外利益保险业务,保费缴纳方式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后续如有调整将另行安排。
对上述业务,财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以上业务保费管理要求,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 九、根据《指引》规定可实行分期(次)缴费的,对首次之外的每次缴费金额是否有具体要求?
答:缴纳保费是投保人的核心合同义务。财险业务以短期合同为主,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保费能精准匹配风险。《指引》中的分期缴费是指对保费金额较大合同允许一定缴费灵活安排的缴费方式,以下称为分次缴费。但部分保险公司将缴费条件异化为竞争砝码,甚至订立缴费金额“前低后高”的极端分次结构,违背分次缴费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保险公司应合理确定分次缴费结构,首次之外,原则上每次应保持一致或递减,最后一次缴费金额不得超过总保费除以缴费次数的金额。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期缴型业务如何执行《通知》和《指引》?
答:期缴型业务是指与消费等行为密切关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按月/季/年等固定周期缴纳保费的保险业务,其期缴是产品设计自带属性,不同于《指引》中的分期缴费(即本问答第九条所称分次缴费)。此类业务通常金额较小,与消费等场景绑定,多为自动续保或自动代扣保费。
十一、保险公司出具除保险单以外的其他保险凭证,如何执行“见费出单”要求?
答: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应当纳入核心业务系统管理,执行《通知》和《指引》缴费要求。
十二、保险公司是否可根据投保人要求预借发票?
答:不可以。发票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收费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前不得开具发票或预借发票,可向投保人出具缴费通知书。
十三、《通知》中保费相关口径是否含税?
答:《通知》第三条所述手续费率上限、平均手续费率的保费口径为不含税保费。《通知》第七条规定保费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可分期缴纳的,保费口径为含税保费。
十四、在2025年11月1日前,已通过招标、协议(合同、备忘录)方式明确缴费方式、尚未签发保单的业务,如何执行《通知》和《指引》的缴费要求?
答: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投保人沟通协调,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签发保单的业务,原则上应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改变缴费方式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在总公司已逐笔建立台账的前提下根据原招标、协议方式缴费,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此类业务内部管理。
上述规范对非车险业务发展将产生多维度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强化合规经营导向,规范市场秩序
1、明确监管边界与执行标准:通过细化险种适用范围(如排除意健险但明确组合业务的监管要求)、公司分类标准(大中小型财险公司划分),为不同主体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引,减少监管套利空间。“见费出单”原则的严格执行(如中介代收不视为见费、银行承兑汇票可视为见费),将推动保费资金流透明化,防范虚列费用、保费滞留等风险。
2、遏制非理性竞争:手续费率按共保体最低标准执行、禁止“前低后高”的极端分次缴费结构等规定,将压缩价格战空间,引导保险公司聚焦产品与服务创新。
二、优化业务结构,促进高质量发展
1、差异化监管支持重点领域:农业保险明确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上限(≤25%)及手续费限制,既保障政策性业务合规性,又为商业农险留出发展空间。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等特殊业务允许按合同约定缴费,适应国际化业务的灵活性需求。
2、推动数字化与场景化创新:互联网保险业务要求2026年7月1日后实现实时或2日内结算,倒逼保险公司提升线上化能力,加速退货运费险等碎片化业务的技术升级。期缴型业务与分期缴费的区分(前者为产品自带属性,后者为大额合同灵活安排),为消费场景绑定的小额保险(如按月缴费的信用保证险)提供合规路径。
三、压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1、强化保险公司内控:应收保费管理细化至政府机构、企业、个人等不同投保主体,要求根据保费缴纳情况约定合同效力,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客户沟通与风险评估。禁止预借发票、明确保费口径(含税/不含税)等规定,推动财务合规与税务管理标准化。
2、过渡期安排平稳衔接:对2025年11月前已确定缴费方式的业务给予过渡期至2026年3月,兼顾监管刚性与市场实际,减少政策调整对存量业务的冲击。
四、潜在挑战与行业转型方向
1、短期经营压力:中小公司可能面临手续费率限制、系统改造(如实时结算)的成本压力,需通过优化业务结构(如聚焦细分市场)提升竞争力。部分依赖中介渠道的业务(如个人意外险组合产品)需调整合作模式,转向直营或合规中介合作。
2、长期发展机遇:合规成本上升将加速行业洗牌,具备产品创新能力、风险定价能力的公司有望脱颖而出。例如,农业保险可探索指数保险、气象保险等新型产品,互联网保险可深化场景化服务(如与电商平台的退货运费险升级)。
上述规范通过明确规则、压实责任、鼓励创新,将推动非车险业务从“规模扩张”向“质量优先”转型。短期内行业可能面临合规成本上升、业务调整阵痛,但长期看,标准化的市场环境将促进资源向优质主体集中,推动非车险成为财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来源:今日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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