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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今天咱们来聊聊景德镇这个案子,就是那个在城市里把车开到一百二十九码、最后撞死了一家三口的案子。法院判了“间接故意”,给了死缓,但我心里总觉着这个定性有点儿不对劲,好像隔着一层窗户纸,没捅破最核心的东西。
法院的理由呢,是盯住了撞人那一瞬间。你看,被告人不是踩了刹车、打了方向吗?法院就说:这说明他不想撞死人啊,对结果是“放任”,不是“希望”,所以是“间接故意”。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仔细一琢磨,这思路是不是把劲儿使错了地方?
我们先得搞明白,法律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重罪,到底想惩罚什么?它跟放火、爆炸这些罪列在一块儿,意思很明白:惩罚的不是非得等房子烧了、人炸死了才动手,而是惩罚 “你居然敢做这么危险的事”这个行为本身。在闹市区,把车当成火箭开,这个行为本身,就已经是把所有人的安全扔到悬崖边上了。法律要管的,首先就是这个无法无天的、危险的动作。
所以,判断他是不是“直接故意”,关键得看他对 “做这件危险事” 本身,到底是个什么态度。是“我就想这么干”,还是“干了也行,不干也行”?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被告人是怎么干的:第一,他对危险清楚得不能再清楚了。国庆节,市中心,主干道,人流大,限速40码。这些他都看在眼里。更要命的是,同车的人还哭着求他“别开了!慢一点,路上有人,太危险了!”这等于有人拿着大喇叭在他耳朵边喊:“要出人命了!”他呢?完全不理,电门直接踩到底,飙到129码。这说明什么呢?说明他对“这么干一定会出大事”是心知肚明的,而且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铁了心要干。
第二,他对干这件事,那是“积极追求”,可不是“无所谓”。从他一脚猛踩电门开始,到十几秒钟的持续狂飙,再到对哭求完全无视,这一连串动作,没有半点犹豫和停顿,就是一个劲地往前冲,把危险不断往上推。这哪是“放任事情发展”的样子?这分明是“我就要把这个疯狂进行到底”的架势。在城市人流车流里开的这么快,撞死人就是一件大概率事情,这个因果关系太直接了。他这么积极地去做这件事,就等于是接受了这件事必然会带来可怕的后果。这就好比一个人故意朝人群里扔炸弹,你不能说他“只想扔炸弹玩,不想炸死人”。
第三,我们再说说那个关键的“踩刹车、打方向”。法院觉得这个动作暴露了他“不想撞人”的心态。但我觉得,这很可能是人在撞车前那一刹那,完全出于恐惧的下意识动作,是身体的自保本能,就像手碰到火会猛地缩回来一样。这个不到一秒的、几乎不经过大脑的“抽搐”,怎么能用来解释和定义他之前那十几秒清醒、坚定、主动去制造危险的心态呢?用最后的“本能一哆嗦”,去否定之前的“蓄意猛冲刺”,这在道理上说不通。危险在他疯狂加速的时候就已经造成了,最后的撞击只是必然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认定,必须基于案件全过程的证据进行综合、连贯的审查,不能孤立地、割裂地看待某一瞬间的动作,尤其不能将人类在生死关头的身体本能反应,等同于其犯罪时的整体主观心态。
案发前:极端漠视与积极冒险。从起步加速到持续狂飙的整个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链条是连贯且主动的。“哭着恳求”这一情节至关重要,它证明危险并非隐蔽未知,而是被明确揭示并强烈警告。被告人对这一关乎他人生死的警告“置若罔闻”,其主观上对他人生命价值的极端蔑视和对公共安全法益的公然挑战,已显露无遗。此时,其意志是坚决的、主动的。
撞击瞬间:生理本能与犯罪意志的分离。在碰撞发生的电光石火之间,被告人“踩刹车、打方向”的动作,更应被解释为人类在面临迫在眉睫的毁灭性撞击时,一种近乎条件反射的自我保存本能或应激反应。这与驾驶员在即将撞上障碍物时的本能躲避并无本质不同。这一瞬间的、基于动物本能的下意识动作,是对即将到来的自身伤害的恐惧反应,它在时间、性质和心理层面上,都与之前长达数十秒的、经过认知判断的、主动追求危险状态实施的犯罪决意相分离。用这一刹那的、为求自保的本能反应,去倒推并否定其先前长时间主动营造公共危险的直接故意,在逻辑上是本末倒置的。这好比不能因为纵火犯在点火后因火势蔓延过快而惊惶失措试图扑打,就认定其放火时不是直接故意。
案发后:冷漠态度印证固有心态。被告人事发后的“表情冷漠”、从未道歉、庭审中流露的“恨意”,以及其亲属对受害者家属维权行为的无理指责,这一系列表现,与其撞击瞬间的本能避让形成刺眼对比,却与其案发前漠视警告、执意冒险的态度一脉相承。它们共同描绘出一个对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有清醒认识、对他人生命极度冷漠、缺乏基本悔罪意识的犯罪者形象。这进一步印证,其犯罪时的根本心态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积极实施,而非对结果可有可无的放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时,出现了评价对象的偏移——将评价重心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错误地转移至“具体的死亡结果”;并出现了证据评价的割裂——将犯罪过程中基于自保本能的瞬间条件反射,拔高为定义整个犯罪意志的决定性因素。
所以,我认为,他的心态完全符合“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在城市疯狂飙车)必然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严重伤亡),并且通过积极实施该行为,“希望”或“容认”了这个结果的发生。这跟“间接故意”那种对结果发生与否漠不关心的“放任”心态,根本不是一回事。
给这个案子定“直接故意”,不仅仅是个法律术语的选择。它关系到司法能不能准确地揪住这种犯罪最坏的本质——主动对社会公共安全发动攻击。判“间接故意”,容易让人产生一种危险的错觉,好像只要最后关头“下意识躲了一下”,之前再怎么故意作恶,性质都能轻一点。这不利于用最严厉的态度去震慑那些拿别人生命安全当儿戏的极端行为。
说到底,法律的天平,在这个时候应该重重地压向保护我们每一个普通人能够安全走在街上的权利。把这个案子的性质定准了,就是向全社会喊出一句最响亮的警告:谁要是再敢这样公然战挑公共安全的底线,法律就必定用最严厉的方式回击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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