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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公开三起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贵农(渔政)罚〔2025〕85号、86号、97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钱*文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贵农(渔政)罚〔2025〕85号
2025年11月12日1时17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有人在长江干流贵池段梅龙街道办事处东盾木业码头下游50米处水域垂钓,2025年11月12日2时18分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现场查获当事人钱*文、钟*各使用1套路亚竿,使用1个鱼钩,鱼钩上挂活体泥鳅作为饵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钱*文、钟*实施垂钓水域进行拍照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对当事人钱*文、钟*实施垂钓水域进行现场定位(经度:117°37′10″E, 纬度:30°45′53″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贵农(渔政)罚〔2025〕86号
2025年11月12日1时17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有人在长江干流贵池段梅龙街道办事处东盾木业码头下游50米处水域垂钓,2025年11月12日2时18分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现场查获当事人钱*文、钟*各使用1套路亚竿,使用1个鱼钩,鱼钩上挂活体泥鳅作为饵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钱*文、钟*实施垂钓水域进行拍照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对当事人钱*文、钟*实施垂钓水域进行现场定位(经度:117°37′10″E, 纬度:30°45′53″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钱*文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贵农(渔政)罚〔2025〕97号
2025年12月4日1时08分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贵池区渔政视频中心的反馈在长江干流梅龙街道下游300米处水域现场查获当事人钱*文、胡*各使用1根路亚鱼竿(挂单钩,活体泥鳅作饵料)进行捕捞,现场查获2根路亚鱼竿(挂单钩,活体泥鳅作饵料),渔获物红尾1尾(经称重0.56kg)。执法人员对钱*文、胡*实施捕捞水域进行拍照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对当事人钱*文实施捕捞水域进行现场定位(经度:117°38′09″E, 纬度:30°46′09″N)。经现场勘验:钱*文捕捞的水域为长江干流梅龙街道办事处水文站下游300米处(属于禁捕水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
(来源:“池阳知事”综合自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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