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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首例!无人机“黑飞”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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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6 16:55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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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东至县公安局成功查处了

全县首例

无人机违规超高“黑飞”案

依法对一名违法人员

作出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26-03-06_170907_537.jpg


1月28日


东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


接到上级线索后


值班民警随即


赶往现场处置


抵达现场后


民警发现一架无人机


飞行高度明显超出法定限制


随即锁定操控人员


当场查获


正在作业的无人机驾驶员


并依法制止其


违规飞行行为



微信图片_2026-03-06_170915_217.png




经查


该无人机驾驶员金某某


系受某村猎捕野猪护林队队员委托


使用无人机开展山林勘察


及野猪定位作业


操控无人机飞行期间


其未按规定


向相关部门履行


飞行报备及审批手续


且飞行高度


超出120米法定上限


属于典型的


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



微信图片_2026-03-06_170919_761.jpg


民警现场固定


无人机飞行轨迹、高度记录


等关键证据


依法对违法人员开展调查询问


面对完整的证据链


违法人员金某某


对其未经批准


在管制空域违规飞行的


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相关规定


东至县公安局


依法对该违法人员


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无人机飞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履行报备手续


取得飞行许可


违规“黑飞”、超高飞行等行为


扰乱空中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


行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规飞行无人机、航空运动器材或升空物体,情节较重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非法穿越国境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六条:无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并处拘留及罚款。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责令停止飞行,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没收飞行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黑飞”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来源 | 东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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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6 19:53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无人机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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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6 20:13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区县也有,都要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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