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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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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5 15:51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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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25全市消费维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详情如下↓↓↓

案例一 “养生白酒”消费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东至县消保委接到群众投诉,称某销售团队在该县某村一户农家组织集会,通过野生木耳、骆驼奶粉等小礼品吸引老年人参与,随后高价推销白酒。部分老年人花费数千元购买后,发现产品无任何保健功效要求退款遭拒。
处理过程及结果:投诉后,东至县消保委联合当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村委会开展联合调查和现场调解,该销售团队当场为12名老人退款,合计金额高达2万多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老年消费者切勿轻信“特殊功效”“限量抢购”“惊天优惠”等销售话术,购买时要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有效购物凭证、宣传资料等证据,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向属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二 反向抹零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牛头山所接到一名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辖区的一家服装店购买一件衣服,促销活动打5折后应为29.5元,而商家实际向消费者收款3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牛头山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服装店了解情况。经调查,该商家收银系统设置默认为“四舍五入”,确实在收银时多收取了消费者0.5元。工作人员对商家“反向抹零”行为进行了教育,现场责令商家立即修改收银系统,同时对该商家“四舍五入”的收费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本案中,商家进行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款,实则违背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付款时注意仔细核对商家出具的结算单据,向“反向抹零”等消费侵权行为说“不”。

案例三 预付式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一消费者反映,其于2025年9月在石台某养生服务馆充值2000元,参与“充值2000元首次消费免费”活动(该店单次服务价格为300元)。充值后不久,该门店突然停业,遂向石台县消保委投诉,要求退还预付款项。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石台县消保委实地核查,该养生服务馆现场处于关门停业状态。经查,该商家是于2025年8月28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25年9月26日注销。工作人员多次与该商家负责人进行沟通协调,其初期承诺将安排处理退款事宜,但后续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应答。2025年10月,石台县消保委联合公安部门介入调解,最终商家退还消费者1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停业失联引发的典型消费纠纷,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消费者在办卡充值前,要查看经营者证照情况,选择规模大、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较好、服务质量较佳、诚信度较高的商家。消费者如遇到经营者停业跑路无法退还预付款等情况,可以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拔火罐被烧伤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2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消费者反映其于2025年9月在青阳县某美容院接受拔火罐服务中被烧伤,因自行协商过程中关于赔偿问题与商家无法达成一致,请求相关部门协调赔偿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了解,当事双方对因该店员工在为消费者拔罐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消费者背部烧伤的事实均无异议,前期该商家已为消费者支付相关治疗费六千余元。经青阳县市场监管局反复沟通,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一万三千元整。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本案中,消费者接受商家服务时造成身体损害,理应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五 口腔门诊安装修复义齿服务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在某口腔门诊安装修复义齿花费16000元,安装之后吃饭和说话时该义齿都会掉落。要求口腔门诊重新为其安装义齿,若还是未达到效果,则要求退款。商家表示义齿为定制商品,旧的义齿无法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到被投诉口腔门诊调查核实。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涉事口腔门诊全额退还消费者16000元义齿安装费用。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消费者向口腔门诊支付费用接受义齿安装服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涉案义齿虽为定制商品,但定制属性不能成为经营者免除质量责任的理由,该义齿明显不符合约定的使用功能,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消费者可据此要求重新安装或退款。

案例六 电动车“国补”纠纷案
案情简介:一消费者2025年8月份于东至县张溪镇某车行花费4500元购买了一台电动车,购买时询问是否有国家补贴,商家表示后续有国家补贴为其申请。至11月份仍未申请到国家补贴,消费者要求退还国家补贴900元或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了解,在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电动车国家补贴入口申请已经关闭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告知消费者后续国家补贴申请入口重新开放可为投诉人申请国家补贴。商户将电动车出售给消费者,在不知道国家补贴是否会再次开放申请的情况下告知消费者可申请国家补贴,应给与消费者合理解释。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投诉人退还450元、保留电动车,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故经营者应注意,在销售商品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注意自己在宣传时所表述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准确。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电动车时,商家承诺为其申请国家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商家为电动车作退还国家补贴或作退货退款处理。
案例七 某蛋糕店未兑现赠品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8月22日,青阳县消保委接投诉,消费者反映2025年4月在青阳县某蛋糕店充值200元,工作人员告知赠送的4寸蛋糕可随时领取,且在收银台电脑旁张贴便利贴予以备注。8月22日领取赠品时,该店工作人员却拒绝兑现赠品蛋糕,遂投诉要求商家兑现承诺的赠品蛋糕。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证实该消费者确未领取赠品。因接待该消费者的收银员目前已离职,店里忘记消费者未领取赠品。青阳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要求商家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做好售后服务及交接工作。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因该店员工离职导致了售后服务及交接工作出现不畅,应按照约定兑现赠品蛋糕。

案例八 遭遇“加价收费” 消保委协调退费
案情简介:2025年7月3日,有消费者投诉称,其7月2日中午在石台县某民宿就餐时遭遇消费纠纷。点选菜单标注价格为58元的“红烧肉”后,结账时商家以“58元为盘装价格,实际提供为砂锅装”为由强制收取98元。消费者遂向石台县消保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经查,消费者所点“红烧肉”确系菜单标注的盘装58元/份规格,但商家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并提供了98元的大份砂锅装红烧肉,且在结账过程中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商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整改菜单标识。经消保委调解,商家已主动联系消费者致歉,并同意按菜单标价58元结算,退还多收价款40元。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商家未经消费者确认,单方面将58元盘装菜品更换为98元砂锅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交易中享有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商家在未明确告知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高价结算,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依法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家菜单仅标注58元盘装价格,未对98元砂锅装进行公示,属于未明码标价行为。
案例九 线上订房遭遇重复扣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4日,消费者杨女士通过美团平台预订了某酒店的客房并支付房费283.82元。考虑到元旦期间房源紧张,杨女士随即电话联系酒店工作人员,询问是否在网上预定成功。酒店工作人员建议其线下订购,随后双方添加微信,杨女士通过微信在线下预订了3间房。2026年1月1日下午,杨女士前往酒店办理入住手续,此次入住的是线下预订的3间房,而此前在美团平台预订的2间房并未实际入住。杨女士以为办理线下入住后,酒店就会取消线上重复订单,所以未在美团平台取消订单并退款。次日,美团系统按照默认规则,判定杨女士已实际入住,自动从其账户中扣除了283.82元房费。杨女士发现被重复扣款后,第一时间联系酒店,要求退还线上支付的款项,但酒店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杨女士向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核查,确认以下事实:杨女士确实已通过线下渠道支付了房费,并且未实际享受美团订单所对应的服务;酒店在与杨女士沟通线下预订事宜后,未及时在美团平台更新订单状态;同时,酒店在整个过程中未主动提示消费者取消线上订单,存在明显的服务疏漏。经调解,酒店认识到自身管理漏洞,同意全额退还杨女士283.82元房费,并完成退款流程。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酒店未能有效协调线上线下订单管理,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其重复扣款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有义务退还多收的款项。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线上预订服务后,如需变更或取消订单,应通过平台官方渠道操作,并留存沟通记录;线下交易时,务必确认平台订单已取消,避免因系统默认规则导致财产损失。


案例十 榴莲“生熟之争”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5年,一消费者在东至县大渡口镇某超市花费89元购买了一个金枕榴莲。回家后切开发现果肉坚硬、无法食用。消费者立即携带榴莲及购物小票返回该超市,要求退货退款。店长拒绝退货,遂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大渡口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在榴莲销售区域或商品标签上对榴莲成熟度进行明确说明或风险提示。市场监管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向消费者进行退款。市场监管所责令超市立即整改:在榴莲销售区设置醒目标识,明确告知消费者关于榴莲成熟度判断、催熟方法及售后处理原则;完善散装水果标签标识。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生鲜商品不退换”非免责金牌, 商家不得以“生鲜商品”为由免除其法定质量担保责任。若商品存在未成熟、腐烂变质等影响基本使用(食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消费者仍依法享有退换货等权利。

来源 / 池州市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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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5 19:07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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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5 20:34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红烧肉真是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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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5 21:09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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