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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城镇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现实中,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据,或者是政策规定不允许,如果属于此类问题而没有解决的,不以违纪行为论处。
违纪表现一些党员、干部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任凭办事群众干着急,自己却无动于衷。比如,有的办事效率低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政策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让群众经常跑,耗费很长时间;有的作风松垮,慵懒拖拉,群众推一下,才会动一下,耽误群众生产、生活等。
案例警示
吉林省长春市委原常委、长春新区党工委原书记华景斌违反群众纪律,拖延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云南省曲靖市原副市长刘本芳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其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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