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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具体如下↓↓↓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池房金委〔2026〕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提振住房消费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1.支持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借款人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仍不足的,其父母、子女在我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每年可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帮助还贷。在贷款结清后5年内,父母、子女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该笔贷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还款本息。
2.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契税及专项维修资金。每套住房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缴纳的契税和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3.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每年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每套住房提取金额累计不超过发票总金额。
4.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标准。缴存人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金额上限由18000元/年提高至216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上调至32400元/年,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5.优化已故缴存人小额资金提取。将《关于简化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相关事宜的通知》(池房金委〔2021〕2号)中所规定的账户限额由1万元提高至5万元。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从其规定。
2026年3月27日
与此同时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还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池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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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关于印发《池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查看通知全文↓↓↓
来源:“今日池州”转自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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