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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池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养老服务作为重要民生事业,是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着力补齐短板、提升质量,目前已培育涉老企业235家,建成运营养老机构、农村幸福院、三级养老服务中心(站)541家,建成机构、家庭养老床位12579张,创成省级、长三角地区康养基地17家。与此同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代表视察、专题询问、督办代表建议等方式抓实养老服务监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服务设施配建不足、城乡发展不均衡、医养结合不够深入等问题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解决当前居家养老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25年度立法审议项目。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始终,专门成立条例制定工作小组,深入各县区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老年协会、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人大代表、老年人代表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同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线上平台等渠道,多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40余条。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于2025年12月23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全面界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范围,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系统规范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服务供给以及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重点内容。
为打通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条例》提出建设县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区域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供需衔接;针对养老设施配建难、落地难,《条例》划出“硬杠杠”,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单体建筑使用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条例》同时对医养结合作出了针对性引导,一方面支持医疗机构依法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老年护理站点、康复中心等医疗机构;另一方面,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康复护理等服务。
依托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机制,《条例》明确“推动实行涉老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标准互认和养老服务补贴跨区域结算”,为老年人在更大范围内自主选择养老方式提供便利,让池州老年人共享长三角养老服务发展成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强化宣传解读、细化配套措施、严格监督落实,把法治保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养老服务实效,让老年群体生活更有保障、更有尊严、更有温度。”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军表示。
来源 / 池州市传媒中心 石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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