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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旅游行业乱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力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6年1月,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池州市浅愿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之签订旅游合同。经查,该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但未签订合同的情况属实。
池州市浅愿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4月,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东至县小话筒校外托管服务中心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研学旅游相关视频。经查,该机构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于2026年4月1日擅自组织学生赴江西省景德镇开展一日游活动。
东至县小话筒校外托管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6年3月,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江西省奉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移送的协查线索,反映安徽石台牯牛降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根据石台县机构改革安排,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将线索移交至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该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邹某兰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安徽石台牯牛降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琴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邹某兰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2月,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游客投诉,反映一行4人在九华山风景区游客服务中心附近,被一男子以“可带领走小路上山”为由招揽,约定收取150元导游服务费,但因行程中该男子未按约定将游客带至目的地,游客实际支付120元,事后已退还。经查,当事人陈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款,青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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