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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旅游行业乱象整治典型案例 (2026年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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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8-5 16:16 本帖发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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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市旅游行业乱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特别是百日攻坚行动启动后,我市各级文旅、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办一批涉旅违法违规案件,有力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2026年5月20日,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九子岩风景区双溪寺内巡查中发现,持证导游张某凤正在向游客提供导览和讲解服务。经现场查询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当日无该导游的执业信息。经查,张某凤通过微信事先联系游客,当日上午将游客带至青阳县九子岩风景区,该行程未经旅行社委派。

张某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7月,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张某凤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3月28日,东至县某校外托管服务中心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15名学生、8名教师赴湖北省武汉市开展为期两日的研学旅游活动。

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6年5月,东至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6月18日,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周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在九华山风景区内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周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查,周某某于2025年9月因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已被行政处罚,存在两年内再次违法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周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案

2026年5月11日,一导游带团行至石台县牯牛降景区严家古村岔路时,其中一条上坡路段经过严某经营的土特产超市,另一条道路较为平坦,考虑到安全因素,导游将几名即将路过严某商铺的游客喊回,准备改行另一条道路。严某见状不满,与其发生冲突,进而辱骂并推搡该导游,意图将游客引导至其商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事件引发游客聚集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严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石台县公安局对严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罚款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商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15日期间,青阳县庙前镇某酒店将宣传牌放置在经营场所展示柜中用于宣传其经营的黄精茶、九制黄精茶等普通食品,宣传的“增强免疫力、抑菌防病、延缓衰老、滋阴补肾、润肺止咳”等内容属于虚假内容。经查,上述宣传牌由池州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4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酒店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景区周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6年6月10日,九华山风景区民宿经营者王某某驾驶皖R5***4车辆,在九华山高铁站地下停车场搭载3名乘客,先后运送至大愿文化园及其经营的民宿,收取车费320元。

王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未办理《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九华山风景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王某某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交易案

2026年4月,青阳县某民宿在抖音平台开展客房促销活动,订房页面标注“原价774元,现价XXX元”“4.5折”“4.8折”等字样。经查,该民宿无法提供774元价格的实际销售记录,所称“原价”及折扣无事实依据,系虚构原价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民宿店作出罚款300元、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来源: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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