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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石台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石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起生态司法案件。
一场巡回审判,把法治“送”到青山绿水间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29日至30日,3名被告人携带气枪、热成像仪等工具,从外地结伴来到石台县大演乡青联村附近山林,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小麂7只、华南兔1只。案发后,其中1人被当场抓获,另2人主动投案。经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7只小麂同时为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资源价值共计21080元。审理期间,3名被告人自愿缴纳21080元,认购石台县国有林场省级林业碳票210.8吨,替代履行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以及认购碳票替代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等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宣判后,3名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将庭审开到生态保护一线,既是一次公开审判,也是一堂生动的生态法治公开课。庭审现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当地群众等参加旁听。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让群众更加直观地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环境,触碰法律红线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一部法典,一种司法转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进入法典化时代。本案作为法典实施后的首起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是石台县人民法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
从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到通过碳票交易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从法庭上的庄严宣判,到生态保护一线的以案释法,本案将惩治犯罪、修复生态、法治宣传融入司法审判全过程,让法典确立的生态保护理念在具体案件中落地见效。
首案落槌,是法典落地的生动实践;巡回审判,是生态法治理念深入一线的具体行动。下一步,石台县人民法院将以此次首判为起点,持续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推动法典精神融入环境资源审判和普法宣传,让生态保护理念在一场场庭审中传播、在一次次修复中践行,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
山。
来源:石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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