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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近日,安徽法院发布十件法治护企、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池州中院一案例入选。
案例介绍
池州某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杭州某矿产品 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案
——池州中院创新性引入公证参与执行和解,破解困局,实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赢局面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池州某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杭州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池州中院于 2021 年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达 1100 余万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 2021 年底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但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十余万元后未能继续履行,池州某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杭州某矿产品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底向池州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权及矿山资产。池州市某铜矿矿业有限公司则表示其矿山仍在开采,但受矿山改造及开采量小等原因影响未能按此前协议还款,如果法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其矿山势必要停产,停产不仅有安全隐患而且再想复工复产极其困难,希望申请执行人派人现场监督,以其开采出的矿产品销售款按比例来逐步偿还债务。执行法官认真分析案情,如果径行评估、拍卖,不仅会出现被执行人反映的问题,而且矿山因拍卖停产极有可能导致拍卖流拍,从而也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同时,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对该矿山正在申报深度探矿权,这也可能将因拍卖而中断,最终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带来重大损失。执行法官经过分析认为,该案无论从社会效果还是从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案涉采矿权的评估、拍卖都应极其慎重。由于两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均身处外省,被执行人矿山位于僻远深山,无论由申请执行人还是法院来监督被执行人矿石的开采和销售都非常困难,且由于前期和解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对该方案顾虑重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恰逢池州中院与池州九华公证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池州中院即引入公证处参与该案的和解工作,由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矿石产量及销售款进行监督,被执行人按矿石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偿还债务,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通过公证参与执行和解,该案重重困局迎刃而解,案件也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池州中院通过创新性引入公证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破解困局,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案是全省法院引入公证机构全面参与执行辅助事务并取得成功的首个案例,不仅是贯彻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在执行领域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也是池州法院在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环境之夏季行动中保企业、稳生产、优化营商环境积极贡献司法智慧和执行力量的实际行动。
来源:池州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