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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炎热,正值暑假,有些孩子却不顾安危,不听劝阻,擅自到山间水塘戏水、野泳……近日,青阳县一名未成年儿童在河内违规野泳,其家长未履行监护职责被公安训诫。
据青阳公安在线8月5日信息显示:近日,青阳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对一名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学生家长予以训诫教育,并出具安徽省第一张防溺水训诫书。
2022年7月30日17时许,青阳县公安局酉华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例行重点水域巡逻,巡至酉华镇朝华村朝阳河河段时,发现一名未成年儿童正在河内游泳。民警立即上前制止,核实了该儿童身份信息,随后联系上其母亲到场将其接回。7月31日,县局治安大队协调酉华派出所,召集村委会、学校、家长三方通报了该起青少年儿童私自下河游泳行为,要求引以为戒,全力预防溺水事故发生,并现场依法对该儿童的监护人(其母亲)下达训诫书,责令严加看管,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言一行都是孩子的榜样。懂法、守法,建立法治意识,“依法带娃”才能守护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延伸阅读: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综合网络、青阳公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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