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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规划限制无法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安置的,可以实行异地安置。因旧城区改建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如改建地段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其他地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
县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等标准和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规定,主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等标准和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4.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5.房屋征收中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照规定期限自动迁移。
6.城市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或者成片林木,应当保留。不能保留的,应由园林部门负责处理。
7.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来源:“池阳知事”综合自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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