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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对一起董某、王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案中,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到他人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损坏。而王某系该车所有人和乘坐人,其在明知董某醉酒情况下,纵容董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王某二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示,在以下情况下,作为车辆所有人、控制人,即使自己未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是帮助共犯。消极被动的帮助共犯指车主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给他人驾驶,这里既包括主动提供车辆给醉酒的实际驾驶人,也包括不履行监督责任,以默许、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心态提供车辆给实际驾驶人,及与醉酒的实际驾驶人同乘车辆;而积极主动的帮助共犯指明知他人醉酒,仍教唆、指使甚至胁迫他人醉酒后驾驶,若此时作为车主的教唆、指使人对实际驾驶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有一定支配地位(如实际驾驶人雇主、领导等),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主犯,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迫使实际驾驶人醉驾,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间接正犯。
二是合作共犯,即两人、多人均饮酒后,共同分段、分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共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检察官再次提醒,时刻增强安全驾驶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自己不酒驾,也要防止他人酒驾,切记不要把自己的车子提供给醉酒人驾驶,以免给自己、家人、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刻铭记,文明驾驶,从我做起。
信息来源:贵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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